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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印发

发布时间:2024-08-11 04:09:47 作者: 新闻中心 查看次数: 1

  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城镇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2号),进一步提升全市供热质量和服务的品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供热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通过供热企业、居民用户、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动,用心、用情、用力为民服务解难题,促进供热民生保障上台阶,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做好排查整改。各旗区要全覆盖摸排供热情况,全面摸清供热总体情况、有一定的问题,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1.摸清热源保障能力。重点摸排主热源供热能力、调峰备用热源供热能力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热源供热能力满负荷或趋于饱和,调峰备用热源能力不够等情况;排查锅炉、除尘设施等热源设施设备情况,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列入夏季维修改造计划,要换掉的立即更换,需要维修的立即维修,确保热源设施完好,保障冬季热源能力需求。

  2.摸清管网运行隐患。重点排查出现爆管、泄漏的管线及补偿器等附属设备,超期服役或临近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管线运作情况,对要换掉的管线和设备,能纳入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要列入管网改造计划实施;对未列入改造的,要制定维修改造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管网设施完好,冬季供暖运行稳定。

  3.摸清换热站调控能力。重点排查换热站内换热器、水泵、阀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对需要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抓紧时间维修更换;对需要设备升级的,要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能结合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一并组织实施,提升换热站精准调控水平。

  4.摸清供热高频重复投诉问题原因。重点排查居民反映的供热不达标和供热设施问题,特别是管网设施老化严重、问题频发的小区及楼栋,居民反映强烈的低温小区、低温楼和低温户,要制定详细的维修改造清单,限期整改销号。

  5.摸清既往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原因。举一反三,建立台账清单,严格落实责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完全解决存在的类似隐患问题,将生产经营隐患和运营风险降至最低。

  (二)加强设备检修。各旗区要按照“供热零故障”的原则,督促供热企业根据设施设备检修规程及采暖季期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检修计划和整改方案,保障供热前设备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提升供热系统运行可靠性,全面降低供热管网运行风险。(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供热企业要结合摸排发现的问题,制定检修和整改方案,9月底前完成检修,全力保证供热前万事俱备,万无一失。

  2.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一定制定供热设施、设备及供热辅助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检修,按时限要求完成热网系统的注水或补水。

  3.各旗区要将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有机结合、一体推进,督促供热企业组织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工作,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现有老旧供热管网更新改造。

  4.各旗区根据供热现状,加大各供热区域热网相互连通建设改造力度,推动中心城区供热一体化工作,实现多热源联网运行、互为补充,提高热网事故备用和热源相互支援能力。

  (三)推进工程建设。各旗区要强化督导、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有一定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计划内的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1.各旗区要全面摸清供热热源、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在建工程必须细化时间表、任务图,倒排工期,确保按期竣工,供热前投入运行。

  2.积极争取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持续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率和清洁取暖率。加强集中供热能力建设、推进现有热源清洁改造,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并则并”的原则,快速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散烧治理。

  (四)保障能源供应。各旗区要督促供热上下游企业尽快签订能源合同,确保供热前合同签订率达到100%。能源企业和供热企业要结合供热实际,共同做好能源供给和储备。(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能源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煤炭市场行情报价形成机制的通知》中设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限时签订保价保质保量能源合同;煤炭供应企业一定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与燃煤锅炉供热企业供煤合同的签订;气源企业一定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与燃气供热企业用气合同的签订。

  2.供热前燃煤锅炉供热企业储煤率不低于60%,元旦前储煤率不低于80%,春节前储煤率达到100%,热电厂燃煤储备不低于15天,城燃企业要根据已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优先保障居民民生供热用气。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改造的,能源部门要确保清洁能源和电力负荷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改造区域的正常供热,确保不让一户居民挨冻。

  (五)提升服务质量。各旗区要持续开展“访民问暖”专项行动,主动了解群众诉求,寻差距、找不足,强弱项、补短板,不断提升供热服务的品质。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居民室温达标;坚决杜绝过量供热、习惯性供热等浪费能源的行为。(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各旗区要在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推行计量供热,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供热费。

  2.供热企业一定保证供热之日0:00起热用户室温达到18摄氏度以上,停供之日24:00时前热用户室温达到18摄氏度以上。

  3.供热企业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自停热之日起按日退还用户热费,30日内3次测温不达标,退还1个月的热费。

  4.供热企业要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加强对供热管网安全运作监测预警,加强完善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网破损、跑冒滴漏、污水浸泡等隐患问题要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5.各旗区建立完善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严格落实“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快速响应群众诉求。要定期梳理、汇总高频重复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矛盾早协调、纠纷早解决。

  6.供热企业要畅通多渠道受理缴费、报修等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跟踪,及时调查、限时办结。

  (六)加强应急能力。各旗区要制定和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举措,坚决杜绝因燃料和经营问题引发弃供、停供、低温运行等情况出现。供热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运作。(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各旗区要加大调峰备用热源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在出现设施故障、极端天气等情况时,能够及时启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居民用热的影响。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安排专项资金配备移动应急热源,保障热网等设施运行安全,每个旗区配备不少于1台大功率移动应急热源车。

  2.各旗区要强化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发生停暖、弃供、断供事件,对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企业,要无条件接管。

  3.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标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演练;特定种类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做好沟槽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4.供热企业要建立与供热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并配齐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及通讯设备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全天应急备勤。

  5.各旗区要常态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防疫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应急供热保障措施。

  (七)厘清责任边界。各旗区要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采取普法宣传、执法检查等措施,正确引导和明确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动供热企业服务“一管到户”。(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热设施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移交给供热企业维护管理,供热企业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根据相关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维护管理。

  2.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供热设施及管线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维护管理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供热企业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给供热企业维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不明确的,要纳入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范围内改造,整改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维护管理。

  3.移交给供热企业的设施及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供热企业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4.将供热企业设施及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要纳入供热价格成本范围。

  5.各旗区要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区、苏木乡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对辖区城镇供热工作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层层传导压力,抓实抓好城镇供热工作,确保供热运行平稳、重大问题及时处置。各旗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要高度关注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取暖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政府补贴要落实到位、不得拖欠,加强对公益性机构、特困低保群体等供热取暖需求保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把城镇供热作为财政投入重点领域予以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解决拖欠供热企业的供热补贴、工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历史欠账,减轻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帮助供热企业渡过难关。要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拓展筹资渠道,通过债券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供热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热工程建设。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旗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防止供热工作出现供热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明显问题,要及时迅速严肃查处,认真跟踪督办,对工作不主动、进展缓慢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公开通报。要坚决清退擅自停供、供热不达标等问题严重的企业。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旗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供热知识、用热常识及供热服务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用户安全、合理、经济用热;要逐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的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活动宣传力度,树立供热工作先进典型;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及时等问题,相关责任人要在媒体上说明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采取临时性、过渡性措施,确保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