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4-08-07 16:13:00 | 作者: 环保设备类
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8〕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遵照执行。各考试点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福州市安监局提出考试点验收申请,由省考试中心联合福州市安监局对考试点进行验收,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验收通过的,不得承担高压电工作业等相应操作项目的考试任务。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安监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严格执行新电工作业目录和大纲标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规定做好考核和电工进网证的复审工作,加强监管,严格上岗制度。
二、省考试中心(省安科院)要及时做好考核目录和考试题库更新以及考试点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将原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现有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以下简称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纳入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尽快通知本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及现有电工考试点(原安监部门认定的考试点),按照《通知》中关于考试点建设标准的要求,规范考试点建设,将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考试点,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省考试中心验收合格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承担有关考试任务。
四、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持证人员重复考试取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从业所在地设区市级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换发电工作业证。注册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可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从业所在地设区市级安监局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进网证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以下简称电工作业证)。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有利于确保生产安全、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有利于保障相关企业人员权益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对电工作业目录,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操考试标准和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以下统称大纲标准),以及考试题库等进行了制(修)订,现就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力建设施工、社会用电和进网作业电工人身安全,将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6个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见附件1)。
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大纲标准保持不变。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等4个操作项目大纲标准(分项目,见附件2、3)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修)订,电工作业证考核发放工作按照新颁布的大纲标准执行。
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考试题库保持不变。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等4个操作项目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按照调整后的电工作业目录及大纲标准做修改,并通过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签发,各级要及时做好题库更新工作。
电工作业证按照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
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进网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持证人员重复考试取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换发电工作业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可在 2018年6月30日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进网证失效。
为保障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过渡,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衔接,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现有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见附件4),先统筹纳入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统一管理,继续承担考试任务。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根据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等要求,对原承担电工作业的考试点进行验收,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承担有关考试任务。
电工进网证信息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查询系统,查询方法为: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查询服务”栏,点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进入查询系统来进行查询。通过系统查询的打印件可作为复审证明材料。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新的电工作业目录和大纲标准执行,不得超越目录范围增设或变相增设操作项目,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规定做好考核发证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做好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依法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有关规定。
工作实施过程中遇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联系方式)和总局培训中心(联系电线.特种作业(电工)目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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