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特种作业人员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13 02:45:13 | 作者: 环保设备类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在近期应急管理部公布的一批特种作业领域资格证书涉假典型案例中,以案示警,震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6月,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要求协查曲靖市辖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的案件通报后,随即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侦办案件。经查,曲靖市麒麟区袁某等10人于2021年至2023年5月期间,先后以300-800元不等价格从江苏省购买虚假特种作业操作证300余本,然后转卖给全国各地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案涉虚假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袁某等10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2024年4月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主犯袁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其他嫌疑犯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4年5月中旬,苏州市公安局接到一条网络淘宝店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线索。接到线索后,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吴江区公安局立即开展核查。2024年6月13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嫌疑犯朱某某、黄某某等4人,查扣各类证件80余本和电脑主机等各类作案工具。经查,朱某某等人注册了一个企业,以开设淘宝商铺的形式引流吸引客户,通过微信与购证上家、买证客户进行联系,给多人办理伪造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国家机关签发的特种作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证件,并通过邮寄快递方式交付给对方,从中牟利数万余元。截至目前,朱某某、黄某某等8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2024年2月20日,山东省曹县应急局联合曹县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工人张某某等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经现场了解,证书为未经培训购买所得。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曹县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获取线索信息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发现张某某等人办理假证的情况并非个例,其背后有完整的虚假国家证件制作和销售犯罪产业链条。曹县公安局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侦查,通过线索摸排,在外地公安配合下,查处了以吴某某为首的省外假证售卖窝点和以彭某为首的制作窝点,追缴假证122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人,并于2024年5月22日、6月19日和6月21日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逮捕张某、刘某某、徐某某等16名嫌疑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6月初,长沙市公安局公交治安管理分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长沙市火车站、小吴门、书院路碧湘街菜市场附近发现有人当街举牌“制证”“刻章”,宣称只要“客户”提需求,就能够给大家提供“订单式”“一条龙”服务。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以李某某、邓某某、彭某某为首的制作、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团伙,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制造并出售各类假证件(证明、文书)189份、假公章500余枚(其中包含假特种作业操作证30余本)。该制售假团伙嫌疑犯被刑事拘留7人,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随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找到40余名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依法对中间商邹某某、田某、李某某等3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对购买伪造高处作业证的喻某某等10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4月10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吴区某机械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内电焊作业人员马某、申某、顾某3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单位提供了马某、申某、顾某和电焊辅助工宁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验,以上4人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证件,是该机械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朱某购买的。该机械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机械加工厂限期改正,做出罚款人民币9.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机械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朱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谢某所持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证系伪造证件。经现场询问了解,谢某承认使用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其在黑龙江省某市花费1600元购得。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将谢某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谢某因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4年8月1日,贵阳市开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阳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蒋某某所持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证件,该企业也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持假证人员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假证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水电班组10人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其中陈某、李某、王某、易某某等4人持有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可通过虚假网络站点进行查询。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将使用假证和网络售假等有关问题线索移交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公安分局,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务必自觉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