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警示标志、超量储存危化品、使用非防爆电器、隐患未如实记录通通重罚!
时间: 2024-05-28 00:40:23 | 作者: 环保设备类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公共安全攻坚战,深圳安委会近期通报了2017年第五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1.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依法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7年5月5日,宝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鑫东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宝安区安监局于2017年7月5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2017年5月1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顶尖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元罚款。
3.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7年7月11日,龙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普滨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加油机辅助安全设备读卡器未经专业检验测试机构检测,未取得防爆安全使用证或安全使用标识,机器设备属于非防爆电气设备,且加油站在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龙华区安监局于2017年7月21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5月27日,南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凯利达钟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普通仓库内临时存放危险物品白电油4桶(其中3桶每桶14.6公斤,1桶2公斤,共计45.8公斤)、清洗剂84瓶(每瓶500毫升,共计42000毫升),未采取对应的通风、防泄漏、防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南山区安监局于2017年6月30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7月12日,龙岗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无界人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模具仓库储存有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危化品名录2016版,序号2828-39)共39桶(每桶220公斤,总计8580公斤),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安监局于2017年8月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6.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及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案
2017年7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蟹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丰城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7年7月21日,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不再使用,并处以9万元罚款。
2017年6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消防民警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2017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民警对该公司做复查,发现该公司管道井的防火门仍未整改,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8.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深圳市健宁医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9.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恒大时尚慧谷一期总承包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7月1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5月19日,深圳市源本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发现员工曾芳莲、杨金玉、王文兰、陈显兰疑似职业性三氯甲烷中毒,遂安排员工入院进行救治。上述四名员工在源本公司生产制造中心主要从事清洗作业,生产中直接接触“天那水”化学品(主要含二氯甲烷47.03%、三氯甲烷21.69%),清洗部位未安装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且工人未佩戴防毒口罩和防护手套作业,长时间吸入较高浓度的三氯甲烷,从而出现以肝功能损害为主的中毒症状。南山区安监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是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南山区安监局于2017年6月30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及10万元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