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工作业证十问十答 (上)
时间: 2024-06-15 07:39:13 | 作者: 环保设备类
一、问:2020年8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目录是否正式对外发布、生效?
答:《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当前仍按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具体来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执行。
30号令此前曾有过两次修订,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这两次修订重点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方面的管理要求作出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分工。
二、问:关于电工作业,目前特种作业电工目录包括哪些?电工作业证之间是啥关系,如取得高压电工证可否从事低压电工作业;取得继电保护特种作业证是否还要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或者高压电工证,电气试验作业是否也需取证?
答:依据2018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等6个操作项目。电工作业证按照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
答:按照《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目录包括12个作业类别,66个操作项目,拟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及应急救援作业类别,该《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中不涉及受限空间作业。
四、问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焊接作业证,是不是能够进行一般的熔化焊接作业(即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专业证书规定的内容)?比如,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焊接取得了质检部门特征设备作业人员证,还需要取得当地应急管理局的焊工作业人员操作证吗?
答: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内容,如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该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获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