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判定要求“国家级检验测试的机构”属违规行为
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2498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建设项目(器材类-包18),本项目是今年5月底开始招标的,总预算3881万元,18包涉及产品为热成像仪。
项目启动后一直有供应商质疑,因此一直也没有开标,最终湖南紫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满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进行了投诉。
投诉的点在于检测报告,众所周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采购方都要求供应商出具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本项目也是这样要求的;
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符合XF/T635-2023《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标准,提供由国家级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与所投产品型号一致、完整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同时要求整机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T 3836.1-2021、GB/T 3836.4-2021中Ex ib ⅡC T4 Gb的规定,并提供国家级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
要求检测报告并没什么疑问,但是问题出在“国家级”上,质疑供应商认为,根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并在其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级”与“省级”出具报告法律效应相同,在同等效力下,却指定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级别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