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曝光16起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6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海纳百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海纳百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14037袋不合格的滋恒堂牌免疫球蛋白羊奶粉,罚没款225836.0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滋恒堂牌免疫球蛋白羊奶粉,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维生素B2含量与实际检验测试值不符;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有乳铁蛋白,但实际并未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是以维生素B1和维生素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各种类型的产品的特征营养素指标、添加营养素成分、使用量及标签做了详细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始至终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恒山正源风机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3年6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恒山正源风机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防爆风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威海恒山正源风机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防爆风机CC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了63台防爆风机,涉案货值7727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爆风机等产品用于保障爆炸性环境中不会引爆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或粉尘,擅自出厂、销售此类产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源头为抓手,严厉打击擅自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产品、漠视3C产品一致性,私自变更关键元器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认证市场秩序,消除产品安全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一道坚强有力的“屏障”。
三、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全品铺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经许可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30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全品铺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经许可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英诺婴儿针”等145盒化妆品、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RRS眼周肽”10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76869.85元、罚款740856.5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稽查行动中,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猫豆一枚”中销售“英诺婴儿针”等12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英诺祛痘”等4种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淘宝店铺“猫豆一枚”中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RRS眼周肽”,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经许可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查处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肃清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妆用械安全。
四、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环翠区想美美甲美睫店涉嫌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3年5月17日,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环翠区想美美甲美睫店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冰箱内发现投诉人举报的产品(冻干粉、溶酶液)共计55瓶,另发现无中文标签的疑似韩国肉毒素6支,经认定为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爱美之心,非法经营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减肥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不法商家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涉及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五、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登区学军超市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4月4日,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登区学军超市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登区学军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乐翻天”保健产品外包装含有功能性用语及虚假宣传成分,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少商家打着药食同源,养生保健等幌子,夸大了普通食品的功能和功效,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效、药物医治功效,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逐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六、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荣成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3年3月2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荣成炫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2879.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制作、发布并推广的普通食品广告使用“清理血毒 疏通血管 远离三高”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当事人经营普通食品却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诱导与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所谓的“神医”“神药”广告乱象,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七、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案
2023年3月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6日,根据举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鑫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279箱标有某知名注册商标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经该知名注册商标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系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的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涉嫌侵犯某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功能饮料1049箱,货值合计11000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涉案商品较多,如流入市场将会对厂家和消费的人权益导致非常严重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利用联合惩戒,破除不法分子躲避检测监管的侥幸心理。
八、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钢筋案
2023年3月16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威海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钢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31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48.448吨热轧带肋钢筋均系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钢筋被大范围的使用在房屋等工程建设,钢筋质量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常规使用的寿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有力制止了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023年1月30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胡雨销售假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虫草鹿鞭王”29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根据威海经区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雨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以来,当事人胡雨以零售方式销售来历不明的“虫草鹿鞭王”药品,经检验,该药品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应当被严控的处方药,若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头晕、恶心、血压下降等不良影响,甚至造成猝死等难以处理的后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标有纯中药、治疗功效明显等宣传语药品的查处力度,向社会释放药品监管领域坚决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药品安全的强烈信号,营造安全放心的药品市场环境。
十、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的蜂产品案
2023年4月25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的蜂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天然蜂皇浆50斤、荆花蜂蜜145斤、荔枝蜂蜜147斤、枸杞蜂蜜146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25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威海张氏蜂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销售的蜂制品功效作虚假宣传,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然蜂皇浆、荆花蜂蜜、荔枝蜂蜜、枸杞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蜂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威海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养生、保健等领域,面向老年群体,通过养生讲座、授课等形式,对普通食品的食用功效作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价格虚高的食品、保健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和放心消费创造良好环境。